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

连云港倍力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2625号
原告:连云港倍力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开发区金海科技园振兴路北首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前,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宇,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岩土基础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亭。
被告:陈四明,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浅水湾小区292号502室。
原告连云港倍力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陈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倍力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7.5元,由原告连云港倍力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茜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