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

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52694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34-23,3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7434696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20楼201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KGFRE3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8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108民初4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 40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从2022 年 4 月27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 400000元,并支付以投标保证金 400000元为基准,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6208.5元、执行费106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于2023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予以扣划。因为除本案外本院办理的涉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关联案件目前尚有5件,包括本案在内共计6件,各申请执行人作了笔录均表示不申请破产并同意对扣划的案款进行分配。因此经分配后,本案分配得案件受理费6208.5元、执行费585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案款29872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98728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2023年2月20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6208.5元、执行费585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案款29872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98728元,其余未执行到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3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石  慧 执  行  员    丁  怡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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