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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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2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052694P)。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景心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GR8H45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园区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景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景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波景心置业有限公司移送本院相关部门进行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2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