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

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3267号 原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私营工业城新横七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5269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86号悦郡城1幢10层1008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YNX7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慈溪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高****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M183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慈溪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