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81民初1409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52694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岩土基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2024年4月12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