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执恢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南台村。
法定代表人:张占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发,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时代新城小区C8栋楼。
法定代表人:苏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德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黑05民初7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140号民事判决,执行的***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后,经财产调查,现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于泽民
审判员 王晓波
审判员 于静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