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431号

原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

被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六道河镇南台村。

被告:***,男,1958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兴隆县。

被告:李宝林,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南台村。

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姚家村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86618XR。

法定代表人:强兵,董事长。

被告:承德华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南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41540758C。

法定代表人:李保清,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宝林、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华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和材料费合计229,736.00元,并自2015年8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被告承德华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被告***系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总包单位负责人,2014年原告为被告管道清淤插管工程提供劳务,原告提供劳务均有被告***、***签字确认,截止到2015年8月经结算共计拖欠原告229,736.00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之间相互推脱,至今仍未给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别,属不动产专属管辖,该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施工地法院专属管辖。被告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成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