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615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军,黑龙江建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南台村。
法定代表人:李保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8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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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闯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檀佳辰
书 记 员  叶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