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7271号
原告:***,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南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及被告***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三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多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