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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亿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凉山地质勘察施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401民初517号
原告:西昌市亿达物资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袁马路宏阳钢材市场南区18-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凉山地质勘察施工公司,地址:西昌市东南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亿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凉山地质勘察施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亿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亿达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亿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8.00元,减半收取计1894.00元,由原告西昌市亿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