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

喜德县自然资源局、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498号
原告:喜德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喜德县光明镇大道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32749601027L。
法定代表人:吉伍伍且,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礓,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东南街二段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213000311K。
法定代表人:余正良。
被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华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200000247。
法定代表人:钟毅。
原告喜德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喜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喜德县自然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喜德县自然资源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6.00元,减半收取计2358.00元,由原告喜德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张淑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丽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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