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337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关于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行公司”)与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超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华行公司依据(2022)川3337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宏伟超达公司支付欠款3052000元。另被执行人宏伟超达公司需承担诉讼费27992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宏伟超达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宏伟超达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宏伟超达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华行公司支付300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600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652000元。被执行人宏伟超达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6号院8号1至4层102产权证书号为京(2016)通州区不动产权第0018808号的不动产和位于稻城县的地热井若提前处置,所得款项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华行公司。 被执行人宏伟超达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照(2022)川3337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3337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侯 建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作姆曲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