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7868号
原告:樊燚,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彝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柒海,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东南街二段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21300031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政友,贵州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882Q。
负责人:**,该镇镇长。
原告樊燚与被告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樊燚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樊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