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

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宴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5335号 申请人: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开怀中学北侧金山大道南侧开怀变电站高压走廊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ETH937W。 经营者:***,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1996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现住凯里市开怀中学北侧金山大道南侧开怀变电站高压走廊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维律(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凉山地质勘察施工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东南街二段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21300031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宴辉,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本院在审理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诉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宴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宴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或者车辆进行查封,保全财产共计132886.3元。申请人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2111053901315197611),保险金额:人民币132886.3元为其在本案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凯里市众新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32886.3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宴辉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华行地质设计院有限公司、宴辉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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