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00号

原告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英伦路38号衡山商务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住所地上海市仙霞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诉被告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证券交易返还钱款纠纷一案,本院在2002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处开设帐户进行股票投资,但被告拒绝原告提取资金及进行股票交易,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资金及股票共计人民币9,874,211.60元;支付至判决生效止的利息(暂计人民币253,10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
1、股票帐户;
2、资金及股票开户凭证;
3、资金变动明细表;
4、股票库存明细表。
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经本院审核,予以采纳。
依据上述经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
2000年12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开户,资金帐号为00008912、股票帐号为b880577792。2000年12月25日,原告转入该资金帐号人民币1,000万元。2000年12月25日、29日,原告两次共从被告处提取人民币30万元。至2002年5月27日,该资金帐户余额为人民币9,074,211.60元。另原告出资购买的股票有“华能国际”3,000股、“中国石化”26,000股、“南纺股份”2,000股、“鄂尔多斯”1,000股、“荣华实业”2,000股、“平高电气”4,000股、“上海家化”3,000股、“亚星化学”2,000股、“国栋建设”2,000股、“中发展”1,000股、“金地集团”4,000股、“盘江股份”4,000股、“江汽股份”1,000股、“航天晨光”3,000股、“上海能源”4,000股、“中铁二局”4,000股、“交大昂立”2,000股、“狮头股份”2,000股、“北生药业”2,000股、“洪城股份”2,000股、“用友软件”3,000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订立书面指定交易协议,但原告在被告处设立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并投入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因而原、被告事实上已形成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现被告不遵循客户自愿原则,拒绝原告交易和提取资金帐户中的资金,显属违约。被告理应归还原告资金及由原告出资购买的股票并赔偿原告由此引起的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保证金人民币9,074,211.60元并赔偿此款利息损失(从2002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股票“华能国际”3,000股、“中国石化”26,000股、“南纺股份”2,000股、“鄂尔多斯”1,000股、“荣华实业”2,000股、“平高电气”4,000股、“上海家化”3,000股、“亚星化学”2,000股、“国栋建设”2,000股、“中发展”1,000股、“金地集团”4,000股、“盘江股份”4,000股、“江汽股份”1,000股、“航天晨光”3,000股、“上海能源”4,000股、“中铁二局”4,000股、“交大昂立”2,000股、“狮头股份”2,000股、“北生药业”2,000股、“洪城股份”2,000股、“用友软件”3,000股。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64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1,156元,由被告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聪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严耿斌
书记员吴一恺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