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大龙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地大龙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民初字第15694号
原告北京地大龙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2号院1号楼4161室。
法定代表人高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兰红,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北京地大龙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地大龙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主要营业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主要营业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汉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