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1340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京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377279。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运禄,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尚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瑞富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1号第八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59025006N。
法定代表人:朱晓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海峰,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涛,北京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万寿路2号经开大厦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4108E。
法定代表人:李祥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地大龙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2号院1号楼41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16040K。
法定代表人:高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祥,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反诉被告)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瑞富行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地大龙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重庆瑞富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及重庆瑞富行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瑞富行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反诉原告重庆瑞富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