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大龙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与北京地大龙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京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3772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地大龙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紫竹院路62号院1号楼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16040K。
法定代表人:高贵,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重庆瑞富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1号第八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025006N。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地大龙祥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瑞富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24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