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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林伟钢管租赁站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6547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林伟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林伟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90元,依法减半收取56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军 人民陪审员  胡亚亭 人民陪审员  王杰英
书 记 员  花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