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督20号
申请人: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79-2幢816室。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山,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
申请人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督促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10万元。后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此次申请,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