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8民初3771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小唐河村。
被告:河北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蔡宏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北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树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冯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