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崇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崇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天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宣化区开源钻井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申3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崇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天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河北崇博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新时代商务大厦**16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宣化区开源钻井队,住所,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草市**院**楼**底商div> 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河北崇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宣化区开源钻井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7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河北崇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款项缺乏证据证明。2.201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撤场后,是再审申请人完成被申请人未完成的剩余工程。3.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下欠被申请人的款项为517282元计算错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九口井税款。4.原判决不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税款损失请求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1月10日及2013年1月24日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工程质量报验单》,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已完成九眼井的施工。且二审期间再审申请人称省国土资源厅已全部验收,故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施工部分所产生的税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不符合常理并无不当。河北崇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崇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