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长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3827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长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长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