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3827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长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长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