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执1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韧,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国植,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俊,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办西侧200米潍高路以北div>

法定代表人朱绪芬,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鲁070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潍坊市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潍城人社监理字[2019]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4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11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0年11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梅

人民陪审员  何桂香

人民陪审员  孙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