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执行人: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办西侧200米潍高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49287868R。
法定代表人:朱绪芬。
本院依据潍劳人仲调字(2020)153-1号仲裁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70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天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3月4日,通过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1年8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的情况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劳人仲调字(2020)153-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鸣谦
审判员  刘国伟
审判员  陈伟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广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