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2民初67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

被告: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天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天圣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42423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天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天圣公司多次向***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刷POS机等方式将款项借给了天圣公司,2020年9月2日经双方核对,天圣公司共欠***542423元,由天圣公司出具了欠款证明。后经***多次催要,天圣公司拒不还款。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圣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天圣公司出具的欠款对账单一份2、天圣公司出具的借款收据6份。3、原告向被告的转账记录:(1)潍坊银行手机银行交易记录截图一份(2)邮政储蓄银行转账明细一份(3)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对账单一份(4)华夏银行信用卡中心对账单一份(5)中信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一份(6)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一份(7)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一份(8)平安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圣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天圣公司多次向***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刷POS机等方式将款项借给了天圣公司,2020年9月2日经双方对账,天圣公司给***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是,截止2020年9月2日,尚欠***542423元。后经***多次催要,天圣公司拒不还款。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诉至本院。

本案诉前,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鲁0702财保1225号民事裁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原告***与被告天圣公司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依法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天圣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义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天圣公司归还借款542423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5424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4.23元,减半收取计4612.12元,财产保全费3232元,共计7844.12元,由被告天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洪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