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08530号
原告***,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北大街139号。
组织机构代码:7434104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方勇,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万荣水、**、方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冯淼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