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679号
原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关街道七一东路1999号未来石1号楼6层11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张云飞,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原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