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6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前任厂村23号。 被申请人: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1999号未来石1号楼6层11室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5546301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淄***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2023年3月31日淄***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35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