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6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前任厂村23号。
被申请人: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1999号未来石1号楼6层11室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5546301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淄***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2023年3月31日淄***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3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35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