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8519号
原告: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符家***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1999号未来石1号楼6层11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冯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