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2民初2998号
原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1999号未来石1号楼6层11室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55463011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承德县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仓子乡唐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050965521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闫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10911313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5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