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源丰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与陕西广源丰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2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广源丰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广源丰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终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广源丰公司与***的关系,一审判决书前后认定不一致,审理查明部分认定为“承包关系”,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为“承揽关系”,并且前后认定都缺乏证据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所从事的电路维修工作“并非广源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不受广源丰公司管理支配,不领取广源丰公司的工资报酬,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均缺乏证据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和广源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公安机关作出的五份询问笔录为证。即使法院认定广源丰公司与***存在线路安装承包关系,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该承包关系依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王文军生前职业系电工,其与广源丰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的电路维修工作系赵海强从广源丰公司处承揽,***和***在开展工作期间,不受广源丰公司的管理,***的劳务费也是由***支付的。***与广源丰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亦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及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不符合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与广源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对***请求确认***与广源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进而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吕浩杰
审判员*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