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宋梅香与被执行人保定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607执字第125-1号
申请执行人宋梅香,女,195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育德胡同9号楼1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保定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满城区燕赵北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满执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保定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整。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定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振华

××××年××月××日
书记员  米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