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初字第8125号
原告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