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1489号
原告:**,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沧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权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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