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水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中水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1民初216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法翔(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水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61号-10幢(26)1幢8-05。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甘肃中水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葛有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广
书记员 马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