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诉前调确670号
申请人: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78859422C,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甘肃中水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洮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2794899213H,住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61号-10幢(26)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中水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13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甘肃中水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411713.02元,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申请人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要求申请人甘肃中水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3513.90元的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定西大禹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甘肃中水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经陇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