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1132号
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法定代表人谢升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第三人:甘肃中水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甘肃中水土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于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案涉纠纷诉讼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后,被告已将所欠的材料款全部付清,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继续进行诉讼实无必要,现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权利人自愿申请撤回对的本案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尊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甘肃唯克隆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