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平泰建筑有限公司

承德平泰建筑有限公司与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被执行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
申请执行人***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2)唐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68.229万元,案件受理费6477元,执行费为9222.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唐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
审判员马福然
审判员王兆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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