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平泰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京03民申677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六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平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泰公司)、北京神州佳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马再群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78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建六公司以马再群在(2014)密民初字第3761号案件中否定其自己出具的收条为再审申请依据,而对马再群的否认行为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实。原审判决对平泰公司赔偿佳美公司的192739元并未再进行分担处理。 综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成 审 判 员  赵晖 代理审判员  孙栋
书 记 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