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平泰建筑有限公司

***与***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823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泰建筑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裁定书(2015)平民初字第0177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山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