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494号
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49504385,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588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江苏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91538024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商业广场16-301。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惠山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