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6执26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冠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
法定代表人杨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冠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杰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中富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冠杰公司给付2108180.85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中富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冠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中富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冠杰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富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冠杰公司仅向本院提供本案审理程序中查封的被执行的房产及股权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中富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中富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中富公司名下有一辆车,因有另案查封在先,本案依法予以轮侯查封。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中富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有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本案依法予以轮侯查封。
执行中,本院向工商登记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中富公司在无锡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有投资信息,本院依法予以轮侯冻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冠杰公司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冠杰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尚有执行款2108180.85元及相应的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冠杰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冠杰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惠阳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