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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冠杰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81号 原告:***,女,195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原告:***,女,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南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冠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588号1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冠杰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冠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冠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冠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