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2486号
原告:普兰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龙山社区蚕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9143648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妹,系公司人资主管,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海洲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柳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506153334。
法定代表人:高振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普兰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燃气)与被告大连海洲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中燃燃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拖欠的燃气安装工程款人民币725520元及利息238330元(从2013年10月31日起以725520为基数,计算至给付完毕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632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补充协议》(集体){合同编号:普兰店中燃入户合字(2012)011号(集体)}。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河畔景苑”燃气入户项目授权原告确定适格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每户安装费1480元,共524户,合同总金额为7755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尚拖欠原告燃气安装工程款725520元未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还应该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116328元、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赔偿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希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进行了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4号)具体安排如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大连市以及鞍山市、辽阳市、盘锦市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中法〔2019〕325号)明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十类案件中,具有涉外因素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普兰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鉴于本案标的金额为100余万元,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林丽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