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鑫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167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宾,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男,汉族,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兵,男,汉族,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第三人:承德鑫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中兴路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祥。
原告***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承德鑫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承德鑫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此次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