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222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华,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中兴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标,男,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