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50751号
原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女,199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香山双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B0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香山双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香山双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3946号裁决书。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我院受理在先,该案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506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我院受理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08民初50675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08民初5067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