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2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智庆玺,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青岛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杭州路16号办公楼三层3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青岛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仲裁字(2018)第4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青岛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68595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53177.49元,仲裁费2460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月17日、3月18日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拍卖在建工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德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