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智庆玺,院长。
被执行人:青岛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16号办公楼三层3206、3207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青岛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8)第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现将本案指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2018)鲁02执987号案件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常青
审判员  杨宗华
审判员  韩明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青波